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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部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临朐县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街道**村,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1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小型普通客车在临朐县冶源镇沿冶伦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冶源水库大坝西头老爱德医院前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2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但其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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