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贵州省安龙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街道**村**组**号,现住安龙县**街道**镇**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吴宣灯 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贵EL****号小型轿车由安龙县**街道办事处汽车站方向往安龙县**街道办事处**小镇方向行驶。23时10分,行驶至安龙县**街道3公里600米路段处时,被安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抗凝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01.50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法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无。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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