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62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41994********,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程度,无业,
安徽省太和县人,现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9日21时48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号牌为皖F*****的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南湖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南湖路与人民路交口至南黎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纠,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0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户籍信息、违法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淮北市公安局告知鉴定意见通知书、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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