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15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9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会**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沿太和县308省道行驶至63公里+800米处,被太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5.6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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