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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2114,汉族,中专,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盘克镇****190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6日21时30分许,民警在盘克镇杏洼村道路段发现一辆牌号为甘M****3号轻型货车有违法嫌疑,随即将其拦截检查。经现场对该车驾驶员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4mg/100ml。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对陈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进行定量分析,甘中诚司鉴所【2021】毒鉴字第1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陈某某血液内乙醇平均含量为92.04mg/100ml,属于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2. 鉴定意见书;

3.证人证言;                  4. 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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