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19〕2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住娄底市娄某某**街**巷**号门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2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根据审判管辖的规定,于同月29日移交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2时许,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娄底市娄星路与乐坪大道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陈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10mg/100ml,属醉酒驾驶。

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居民身份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送检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龙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