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61********,汉族,小学文化,邻水县**镇**村村支部村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XD****小型普通客车,从重庆市长寿区九石坎医院沿邻水县九龙镇雷公村往邻水县九龙镇派出所方向行驶,当日晚21时50分许,行驶至九龙镇派出所门口位置处时,被巡逻交警当场查获其涉嫌酒后驾车,经邻水县九龙派出所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乙醇含量为122.5mg/100ml,遂将其带至丰禾镇第二人民医院抽血备检。2020年4月13日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初犯,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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