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一部刑不诉〔2021〕Z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9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四川省宜宾市人,户籍所在地为宜宾市叙州区**镇**街**号,现住叙州区**镇**社区**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3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停放在屏山县龙华镇滨河路龙华镇派出所路段的川Q*****小型汽车欲往加油站行驶,在挪车的过程中,被民警查获。经依法对其抽血送检,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30.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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