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二部刑不诉〔2020〕16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0198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长宁县**乡**村**组**号,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路**房。因本案,经宜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4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我院办理。我院于2020年9月24日受理该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晚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位于宜宾市翠屏区上江北岷江新区工地外一家快餐店吃饭,期间喝了一瓶向家坝啤酒,当晚21时54许酒后驾驶川******普通两辆摩托车,由宜宾市翠屏区上江北方向经岷江大桥往老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北通道岷江大桥南桥头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吸酒精测试为104mg/100mL。随后,陈某某被提取血样检验,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89.9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