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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109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乡**村**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2时许,陈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号小型轿车,在合肥市上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淝河上跨桥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测试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后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1.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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