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06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乡**村**户,现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镇**村**号。曾因妨害公务,于2019年12月3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3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闽E*****号普通两轮摩托车途经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洪塘头一路与同集路交叉路口(禹州大学城红绿灯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液检测,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2.1mg/100ml。
2021年3月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后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同安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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