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82********,汉族,大学本科,江西**有限公司工作,住南昌市**区**家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取保候审,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赣A*****小型汽车行驶至南昌市凤凰中大道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 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带至江西**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江西**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7.41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斌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刑,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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