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40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镇**村**组**号,无前科。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1时许,陈某某酒后驾驶冀J3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纬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纬一路与经七路十字路口北侧时,被兰州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1.35mg/100ml,属醉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本应惩处,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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