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明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06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粤Y4****号牌(套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佛山市高某某荷城街道荷香路泽英小学路段时,被民警截查。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6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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