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15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YC****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旧樵丹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案发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含乙醇成分,含量为135.5mg/100ml,属醉酒。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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