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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仙居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24日20时12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浙J5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县白怀线4KM+500M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测试为97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其血液内乙醇含量117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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