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21993********,回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镇**村**队**号,现住宁夏中宁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中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在中宁县殷庄大社区南门非机动车道内驾驶宁BZ****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倒车时,将邢某某停放在该车道内的宁E****3号小型轿车刮碰。经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49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赔偿邢某某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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