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1〕5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磐安县**镇**村**号。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0年9月2日被浙江省绍兴县交巡警大队陶堰中队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
东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10月16日20时16分,陈某某驾驶号牌为浙DH6****的小型普通客车,在东阳市区东针路60号门口路段处倒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车损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在事故调查中发现陈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呼气酒精含量为180.8mg/100mL。经东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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