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包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Z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2196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路**花园**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认罚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4日16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持有准驾车型为E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号牌为蒙BP****的黑色“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河区站南路与小道口交叉口,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血中乙醇浓度结果为91.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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