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6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社区居委会**巷**号,住三亚市天涯区**社区**城**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陈某某,听取了陈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和朋友在三亚市阿南正传饭店吃饭、喝酒后,当晚20时许到三亚市凤凰路皇朝KTV包厢喝酒。次日01时06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B0****”的“英路览胜(路虎)”牌小型汽车从皇朝KTV出发。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车行驶至凤凰路消防支队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执勤民警经对陈某某使用酒精呼气检测仪检测,陈某某疑似醉酒,随即将陈某某带到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81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该鉴定结果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经海南省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8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经驾驶人信息查询,陈某某有准驾车型为A2D的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及犯罪记录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申请书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孙昱
检察官助理:海世英
书 记 员:何凡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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