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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陈某某)(公开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72********,穿青人,小学文化,无,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住钟山区****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6月5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04日下午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贵BZ2**7号小型普通轿车沿六盘水市钟山区场坝往巴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钟山区冶金南路肖家寨路段20米处时,被设点查缉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检测,结果为150mg/100ml。随后民警将陈某某带到首钢水钢总医院门诊抽取其静脉血液并送至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结果为:陈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167mg/100ml血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 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鉴定文书;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科学行使司法裁量权,使案件办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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