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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岚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9251994********,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住岚皋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岚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劣迹

本案由岚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18时30分,被告人陈某某受朋友邀请前往本县肖家坝“麻辣无情”火锅店吃饭,席间该陈与其朋友六人共饮啤酒24瓶。当晚22时40分,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陕FQV***号二轮摩托车载其友杨某某由肖家坝向县城河滨路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县城大桥路处时,被岚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陈某某酒精检测含量为136mg/100ml。当日23时05分,民警将该陈带至岚皋县医院依法对其血液进行提取。2019年5月24日,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陈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35.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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