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岚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18时30分,被告人陈某某受朋友邀请前往本县肖家坝“麻辣无情”火锅店吃饭,席间该陈与其朋友六人共饮啤酒24瓶。当晚22时40分,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陕FQV***号二轮摩托车载其友杨某某由肖家坝向县城河滨路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县城大桥路处时,被岚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陈某某酒精检测含量为136mg/100ml。当日23时05分,民警将该陈带至岚皋县医院依法对其血液进行提取。2019年5月24日,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陈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35.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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