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4********0613,安徽省阜阳市人,系阜阳市**公司职员,住安徽省阜阳市**小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10时50分许,陈某某驾驶皖K****小型轿车沿阜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刘锜路交叉口人行横道线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路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路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路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自愿认罪悔罪,无前科记录,且有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的量刑情节,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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