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8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41970********,汉族,初中文化,长春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职工,住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门**室(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门**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1月17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10月14日21时许,饮酒后驾驶吉AZ****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绿苑宾馆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3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查获经过、户籍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行政处罚案卷、认罪认罚材料;
(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坦白、认罪认罚、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醉驾危险程度较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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