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塔检刑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街**号**号,住邵阳市大祥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红旗派出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郭建新,北塔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大祥区九龙城锅司令吃饭,喝了大约一两左右的白酒,后驾驶湘******小轿车送朋友回江北望江楼的家,在行驶至雪峰桥头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88mg/100ml,后经血液酒精测试结果为82.22mg/100ml。
2020年7月2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情节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说明;2.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认罪认罚具结书;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公安机关扣留的湘******小轿车已返还陈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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