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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程度,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78********,住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组,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2日20时39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一辆陕E****9号小型轿车行驶到澄城县长宁街一路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拦挡检查,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测试结果为84mg/100m1,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68mg/100m1,属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酒精浓度检测意见书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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