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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51979********,汉族,海南省定安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海南省定安县******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乘坐陈某乙)从定安县翰林镇往定安县龙门镇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定安县黄屯线15KM+50m(定安县龙门镇邮政局)路段时,被执勤的定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提取陈某甲的血样检验,陈某甲血样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色二轮摩托车1辆;

2.书证:常住人口查询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证复印件、违法犯罪查询记录、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

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等;

4.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曹树旗

书 记 员:莫兴全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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