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乘坐陈某乙)从定安县翰林镇往定安县龙门镇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定安县黄屯线15KM+50m(定安县龙门镇邮政局)路段时,被执勤的定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提取陈某甲的血样检验,陈某甲血样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色二轮摩托车1辆;
2.书证:常住人口查询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证复印件、违法犯罪查询记录、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
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等;
4.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曹树旗
书 记 员:莫兴全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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