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阿某某垦检刑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011976********,汉族,初中文化,连队职工,户籍所在地新疆阿某某市**镇**团**路**号**栋**号,住阿某某市**镇**团**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阿某某市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阿某某市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朋友方某某等5人在阿某某市13团团部重庆食府饭店吃饭期间饮酒。当日23时30分许,陈某某酒后驾驶新N*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载着方某某,沿13团通连道路自西向东行驶至13团7连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在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09.45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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