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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402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12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3日0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粤C87**号小型轿车在本市香洲区粤海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粤海路交白石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取血样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8.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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