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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某某检一部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4128291969********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号,现住址新疆和某某****小区**,因本案于2019年10月03日被和某某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同年10月10日被和某某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3日20:00-22:00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一家人与罗某某夫妇、罗某某孙女等共10人在国林饭店吃饭过中秋节,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其父亲陈某某一同喝了白酒,之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新M*****号小型普通客车欲送罗某某回家,从乌什塔拉乡国林饭店出发行驶至乌什塔拉乡丁字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且无从重处罚情节,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和某某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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