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7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油山镇**圩**号,现住嘉定镇**区**栋**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信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1时56分许,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赣B**号小型普通客车回家,行驶至信丰县嘉定镇沿江路南路南城脚路口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信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江西赣州市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为121.2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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