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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街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2020年07月20日,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悬挂号牌为云******的电动自行车,沿曲靖市麒麟区**路由东向西行驶。22时35分许,该车行驶至**酒店路段时与尹某某驾驶沿该路段由西向东逆向行驶的云******号超标电动自行车前部相撞,造成尹某某受轻微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尹路娟与陈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后被害人报警,陈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经鉴定陈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59.59mg/100ml。陈某某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3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危害后果不太严重,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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