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闽******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其妻子黄某某沿上杭县南阳镇才涂线黄坑村往官余村方向行驶,后在上杭县南阳镇新联村官田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mg/100ml。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血液样本;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及照片;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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