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21979********,汉族,本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 5月17日6时26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辽B****0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大连市甘井子区**路***下桥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mg/1OOml。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