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01月07日23时30分许,陈某某驾驶发动机号:8CF*****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至云浮市云城区**村委路段时,因操作失当发生自跌,造成陈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某某陈某某静脉血定性定量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27.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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