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码330121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杭州**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社**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浙A69****轻型普通货车,由杭州市萧山区**镇**社区驶往**镇**小区,19时20分许,当其沿**镇**路由东往西行驶至临东加油站地方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5.3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书证警察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检定证书、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信息查询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证人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据制作说明、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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