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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积县检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7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积石山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6积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2日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继续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积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5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01日00时50分,陈某某驾驶甘NW****号小型轿车沿积石山县环城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积石山县环城东路亿豪国际会所门口路段时,被正在巡逻执勤的积石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陈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使用酒精检测仪对血液进行检测的结果为156mg/100ml。随即将其带至积石山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固定证据。

2019年5月1日,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45.52mg/100ml。

2019年5月6日,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马全勇

                    检察官助理:杨生俊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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