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处于醉酒的状态下,驾驶号牌为粤LY****的红色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行驶至博罗县罗阳街道大桥北路东江大桥路段,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抽血检验,陈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105mg/100ml 。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