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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岸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湖北省黄石市**市**路**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8月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于2019年9月4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2020年1月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2020年1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2020年2月2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陈某甲(另案处理)介绍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江岸区二七路**酒店卖淫场所工作,2019年7月26日0时许,民警在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酒店**号房间内,当场查获正在卖淫嫖娼的男女3人,同时查获涉嫌协助组织卖淫黄某某(另案处理)和陈某甲。经深入审查,**酒店卖淫场所分管负责人为“小钢炮”,陈某甲与“小钢炮”两个卖淫场所之间相互协作,互相给客源,协调客人;该两处卖淫组织由“峰回路转”等人通过微信、发放招技小卡片等方式招募卖淫女;“小钢炮”、陈某甲为场所负责人,负责场所日常管理营运,同时充当营销人员,给下线接待提供客源,联系嫖客,收取处理嫖资;陈某某、黄某某等人负责现场接待,将嫖客带至卖淫场所,安排小姐和嫖客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每促成一次卖淫活动陈某某可提成30元至5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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