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2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7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浙江省武义县**街道**村**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顾某某、周某某(另案处理)乘坐飞机到达云南省芒市后,在未申报出入境登记签证的情况下,搭乘汽车越过国境线前往缅甸迈扎央。2020年9月2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顾某某、周某某又搭乘汽车偷越国境线从缅甸迈扎央回到中国云南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其认罪认罚,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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