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二部刑不诉〔2020〕44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51973********,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台州市椒江**制衣厂负责人,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大厦**单元**室,现住台州市椒江区**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9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购得8万余元标有上述注册商标的布匹,在台州市椒江区**街道** 号台州市椒江**制衣厂内生产假冒**牌睡衣长袖495件、短袖1135件;假冒**睡衣470套;假冒**睡裤 20 条,共价值人民币46240元。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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