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山丹县**镇**街**巷**号,住张掖市**区**路**楼**单元**室。因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5年3月12日被山丹县公安局行政处罚500元。因本案,于2020年12月9日被山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陈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25日,陈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丹县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83600********信用卡,信用额度为55000元,陈某某于2019年6月22日最后一次透支后,至同年10月23日透支本金计58358.86元。同年7月20日、8月18日、9月7日、9月17日、10月13日,陈某某先后还款4100元,后再未还款,形成逾期。该行工作人员通过人工电话、上门催收等方式多次催收,陈某某未归还透支款。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陈某某于2020年12月21日至2021年2月25日,先后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和部分利息58500元。
本院认为, 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陈某某信用卡透支数额较大,且已全部归还,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可以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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