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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高检公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81********,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乡**村**街**号,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园**号楼**单元**,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5年在石家庄市高新区**公寓盗取郝某某的身份证后冒充郝某某办理了一张民生银行信用卡(卡号:62262301********),后陈某某使用此卡消费9976.39元,并于2016年2月14日逾期,截止到2020年7月10日逾期53期,总欠款金额41287.13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已结清欠款并取得谅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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