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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二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90011975********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汉族,高职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安市******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福建省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09年5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永安支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48959203********),并陆续透支使用信用卡;自2015年起,其在没有能力归还信用卡透支款的情况下,仍然通过信用卡套现方式透支信用卡,从2016年6月后信用卡透支款陆续逾期,经银行工作人员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截至案发,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使用该信用卡共透支本金122440.99元人民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归还透支款122512元人民币。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27日到永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案发后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透支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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