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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Z118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身份证号码:441602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案发时经营东莞市**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巷**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被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2016年开始在从事相关金融P2P业务工作期间,不经他人同意从同事、朋友处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一共17350条。陈某某于2019年6月成立东莞市**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准备将上述个人信息用于电话销售和贷款中介业务。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9月17日21时许在南城区**社区**号**栋**房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涉案U盘,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个人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无法国法,非法收受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陈某某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是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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