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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镇**村**号,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2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从同案人程某某处非法获取存储有贵安新天地贵府苑等苑区相关业主个人信息的U盘提供给同案人吴某某。经福云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上述涉案公民个人信息为贵安新天地的贵府苑、贵豪苑、贵岚苑、贵轩苑四个苑区业主信息,包含小区名称门牌、业主姓名、手机号码等信息共有8639条个人信息,经审计,扣除重复信息,上述涉案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达7201条。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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