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邗检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201231989********,汉族,大专文化,扬州**少年宫前员工,住扬州市邗江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年20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3日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律师胡晶(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扬州**少年宫市场销售人员的职务便利,使用市场主管张某甲的账号登录公司教育管理平台,擅自下载学员信息4856条。2019年11月2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明知有人向其妻子徐某某索要学员名单的情况下,仍将上述下载来的学员信息通过微信聊天软件发送给其妻子徐某某,后徐某某与丁某某交换学员信息147条。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社区评估报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学员信息文字材料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李某某、徐某某、葛某某、张某乙、张某甲的证言笔录;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电子物证检查笔录;
5.电子检查信息录入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4856条,并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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