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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3199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5月26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本市白某某、天河区等多地,使用手机QQ从QQ名为“老司机带我飞”的同案人(另案处理)处,以每条人民币20-25元的价格,购买含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约1000条,再以每条人民币25-30元的价格,贩卖给QQ名为“8888”的同案人(另案处理),违法所得人民币29100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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