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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陈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桃林路260号附39号,住址同上。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3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鹏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的一天,赵凯凯(另案处理)将马存使用的一个微信推送给郭超(另案处理)。郭超、赵凯凯系六盘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交警大队都格检查站辅警,二人轮流值班。郭超自己和马存联系向马存出售车辆信息。因郭超利用职务便利查询车辆信息后所拍摄的车辆信息照片上有显示民警名字和身份证号码的水印,找到被不起诉人陈鹏和黄宇(已作相对不起诉)为自己将所拍摄的照片上的水印打马赛克遮盖,并让他们将处理好的照片发送给马存,郭超还将陈鹏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发送给马存,让陈鹏帮自己收钱,并将所收的钱转账给自己。2020年3月份的一天,因为黄宇和陈鹏要外出打工,黄宇就介绍黄亮(另案处理)为郭超处理查询车辆信息所拍摄的照片。郭超把黄亮的微信收钱二维码发送给马存,让黄亮帮自己收钱,并告诉黄亮自己收到钱后才能付款给黄亮。郭超以每条车辆信息5元的价格向陈鹏、黄宇、黄亮结算。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郭超向马存出售车辆信息违法所得共计87810元,其中,陈鹏帮助郭超收款65960元,黄亮帮助郭超收款21850元。陈鹏从中分得3200元,黄宇分得2640元,黄亮分得1395元。

另查明,黄宇、陈鹏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鹏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陈鹏陈某某,男,1994年10月15日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520201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桃林路260号附39号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路**号**号,住址同上。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3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鹏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的一天,赵凯凯(另案处理)将马存使用的一个微信推送给郭超(另案处理)。郭超、赵凯凯系六盘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交警大队都格检查站辅警,二人轮流值班。郭超自己和马存联系向马存出售车辆信息。因郭超利用职务便利查询车辆信息后所拍摄的车辆信息照片上有显示民警名字和身份证号码的水印,找到被不起诉人陈鹏陈某某和黄宇黄某某(已作相对不起诉)为自己将所拍摄的照片上的水印打马赛克遮盖,并让他们将处理好的照片发送给马存,郭超还将陈鹏陈某某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发送给马存收款二维码发****,让陈鹏陈某某帮自己收钱,并将所收的钱转账给自己。2020年3月份的一天,因为黄宇黄某某和陈鹏陈某某要外出打工,黄宇黄某某就介绍黄亮(另案处理)为郭超处理查询车辆信息所拍摄的照片。郭超把黄亮的微信收钱二维码发送给马存收钱二维码发****,让黄亮帮自己收钱,并告诉黄亮自己收到钱后才能付款给黄亮。郭超以每条车辆信息5元的价格向陈鹏陈某某、黄宇黄某某、黄亮结算。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郭超向马存出售车辆信息违法所得共计87810元,其中,陈鹏陈某某帮助郭超收款65960元,黄亮帮助郭超收款21850元。陈鹏陈某某从中分得3200元,黄宇黄某某分得2640元,黄亮分得1395元。

另查明,黄宇黄某某、陈鹏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鹏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鹏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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