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5 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85********,汉族,本科文化,**人才产业基地管理有限公司企合部经理,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路**号**区**号楼**单元**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与2020年1月21日两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和2020年2月20日补充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又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5日与2020年3月20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期限为分别从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21日和从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4月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完成公司总部下发的任务,先后两次花费200元在李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网络科技”淘宝店铺购买北京、杭州、南京、上海等地区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业经营信息共计18515条。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上述全部信息转发给同事刘某某用于电话推销公司业务。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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